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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3-21|阅读量:2214
3月19日,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,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支持企业复工复产,市医疗保障局、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》。
依照《通知》要求,此次减征政策执行范围为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,按规定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,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、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,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。减征原则为:统筹基金累计结存(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)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;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(市、区),不实施减征政策;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(市、区),原则上可不实施减征政策,确有必要减征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医保部门备案后实施,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。实施减征政策后,各县(市、区)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。符合减征条件的县(市、区),按照全市规定,统一从2020年2月1日起到6月底前, 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,减征期限为5个月。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,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。
此外,从2020年2月1日起,受疫情影响连续3 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,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。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,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。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。
工作人员表示,各参保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,合理选择职工医保费用减征或缓缴,并按规定填写《怀化市参保企业阶段性减征或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》,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,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。
(记者 谢娜)